广东省租房水电条例全文

广东省租房水电条例全文

admin 2025-01-17 快评 1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租房水电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租房水电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租房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租房水电政策;监督供水、供电企业的服务行为;处理租房水电纠纷和投诉等。

第五条 供水、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遵循安全、规范、便捷的原则,为租赁双方提供优质的供水供电服务。

广东省租房水电条例全文

第三章 租赁双方权益保障

第六条 出租人应当保障承租人的正常用水用电权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供电设施,并承担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责任。

第七条 承租人享有安全、正常的用水用电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供水供电设施,并按时支付水电费。

第八条 供水、供电企业与出租人、承租人之间应当签订供水供电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供水供电范围、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等。

第九条 供水供电费用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公开透明的价格制度,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费用标准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四章 租房水电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租房水电管理制度,加强对供水供电企业的监管,确保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租房水电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供水供电企业的服务标准、费用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水电使用数据,确保计量准确,承租人应当对使用水电的数据进行核实,如有异议,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水电费,未按时支付的,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但出租人不得采取违法手段催缴水电费。

第十四条 租赁双方发生租房水电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租赁双方解决纠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水供电设施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供水供电设施的;出租人擅自提高费用标准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供水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租房水电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水电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条例施行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提交省人民政府审议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为广东省租房水电管理的最高法规依据,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以上为广东省租房水电条例全文内容,该条例旨在规范租房水电管理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租赁双方了解并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租房水电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租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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